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090号原告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LINHA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娟、王晓雪,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被告放弃主张《解除购房合同通知函》中的解除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予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