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监9号原审原告谢某衡。原审被告秦某球。原审被告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阳球,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刘某梅(秦某球之妻)。原审被告雷某洪。原审被告晏某英(雷某洪之妻)。原审被告常宁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阳球,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李某锋。原审被告阳某容(李某锋之妻)。原审被告李某文。原审被告张某玉(李某文之妻)。原审被告许某俊。原审被告欧某平(许某俊之妻)。原审被告陈某春。原审被告白某云(陈某春之妻)。原审被告江某林。原审被告胡某(江某林之妻)。原审被告陆某良。原审被告张某。原审原告谢某衡因与原审被告秦某球、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常宁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乙公司)、刘某梅、雷某洪、晏某英、李某锋、阳某容、李某文、张某玉、许某俊、欧某平、陈某春、白某云、江某林、胡某、陆某良、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武
审判员 廖鸣平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林华校对责任人:廖鸣平打印责任人:王林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在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