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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245号

赵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24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代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代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