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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414号

姚都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姚都奇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414号罪犯姚都奇,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0三年九月一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渭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都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都奇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3)陕刑一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姚都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都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本院作出(2011)宝刑二执字第004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都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宝刑二执字第00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都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以罪犯姚都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都奇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1个,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姚都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都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