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059号罪犯马国山,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10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通中刑二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4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马国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马国山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国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