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48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男,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2日19时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驾乘车牌粤V×××××银色五菱牌小货车途经普宁市某路段时,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杨炎宏交由杨少燕托运的、暂放在路边的文胸2袋600个(共价值人民币4806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及赃物的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陈某乙所犯罪名成立。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实施的盗窃犯罪中,陈某甲是犯意的提出者、直接实施者,陈某乙是直接实施者,两被告人作用相当,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两被告人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陈某甲、陈某乙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陈某甲、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查获的作案工具车牌粤V×××××银色五菱牌小货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
三、查获的作案工具车牌粤V×××××银色五菱牌小货车1辆由扣押机关普宁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蔡艺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4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