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8行审127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程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金崀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仇立新。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城管卫罚字[2015]第17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称,被执行人金崀商务酒店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的规定,对其作出新城管卫罚字[2015]第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交清2015年度垃圾处理费11000元;罚款9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作出的新城管卫罚字[2015]第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城管卫罚字[2015]第17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金崀商务酒店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交清2015年度垃圾处理费11000元、罚款900元,共计11900元。
二、本案执行费79元,由被执行人金崀商务酒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马宁
审判员 马小凤
审判员 虞淇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