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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2582号

郭锦棠、刁维均等与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锦棠,刁维均,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2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锦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刁维均,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杨慧、付文,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陈江兴,主任。

委托代理人:兰支恒、胡小红,分别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郭锦棠、刁维均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锦棠、刁维均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郭锦棠、刁维均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锦棠、刁维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莞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