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690号原告徐雪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爱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陆西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娟诉被告上海爱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雪娟撤回起诉。
审判员 聂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