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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南阳祥瑞公司、青山矿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南阳市祥瑞矿山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青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居民。被告南阳市祥瑞矿山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阳祥瑞公司)地址:南阳市校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崔青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商南县青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矿业公司)公司地址:商南县滨河西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朱新锋,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南阳祥瑞公司、青山矿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青山矿业公司赔偿XX经济损失75771.5元,南阳祥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青山矿业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南阳祥瑞公司、青山矿业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阳祥瑞公司、青山矿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山矿业公司将执行款75771.5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和执行费1079元,以上三项共计79750.50元已执行到位。执行款、案件受理费共计78671.50元已由申请人XX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商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进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益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