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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660-2号

何霞与赖敏、周瑶杰债权2016执66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霞,赖敏,周瑶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660-2号

申请执行人:何霞,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赖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周瑶杰,住湖北省京山县。申请执行人何霞与被执行人赖敏、周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9672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可供执行。经向本院辖区内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瑶杰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业路100号302号房(产权证号02××35)。另本院已致函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参与对上述房产处置变现后的分配,该院暂未函复本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6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杰锋

审判员  陈奕广

审判员  李森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