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528号原告封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与被告张某、李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李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封某负担。代
审判员 滕亚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
封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528号原告封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与被告张某、李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李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封某负担。代
审判员 滕亚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