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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528号

封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封某,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528号原告封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与被告张某、李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李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封某负担。代

审判员  滕亚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