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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769号

陈迎春申请执行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迎春,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陈迎春。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陈迎春申请执行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719元(含执行费6267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永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