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陈迎春。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陈迎春申请执行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719元(含执行费6267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永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