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401号
原告:通化桃源电力实业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鸿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通化市安升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法定代表人:谭杰。
原告通化桃源电力实业公司诉被告通化市安升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桃源电力实业公司诉被告通化市安升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通化桃源电力实业公司因无法提供被告通化市安升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详细送达地址,无法查找被告,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化桃源电力实业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桃源电力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