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860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住泰和县澄江镇西门村九组。身份证号码362426197804202822。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泰和县澄江镇西门村九组。身份证号码36242619780118。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