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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860号

XX芳与张国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860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住泰和县澄江镇西门村九组。身份证号码362426197804202822。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泰和县澄江镇西门村九组。身份证号码36242619780118。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