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355号原告危志敏,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传浩,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友怀,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危志敏与被告徐传浩、徐友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两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危志敏负担。
审判员 赖庆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