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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355号

原告危志敏与被告徐传浩、徐友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危志敏,徐传浩,徐友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355号原告危志敏,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传浩,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友怀,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危志敏与被告徐传浩、徐友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两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危志敏负担。

审判员  赖庆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