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8行审116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喻建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范珍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竹云,女,汉族,系范珍庆母亲。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罚字【2015】第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8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称,被执行人范珍庆、李竹云于2013年3月占用金石镇水头村8组老宅、水田、水渠及通道228.7平方米建房,其中于2013年8月6日获得《城乡居民旧房改扩建变更土地许可证》面积为147.3平方米,少批多占水田、水渠及通道共81.4平方米,其行为属少批多占土地建房。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对范珍庆的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44、77条之规定,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新国土资罚字【2015】第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8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经听证审查,被执行人辩称:建房超出面积属实,但超建面积与批准修建房屋系整体结构,现房屋建好并已居住,请法院考虑被执行人家有四户十多口人,多次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建房报告,十多年来一直没有批准宅基地的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异议事实予以认可,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范珍庆、李竹云家有四户十多口人,在原老屋宅基地上批准修建房屋面积为147.3平方米,实际修建房屋面积为228.7平方米,未经批准非法占用81.4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新国土资罚字【2015】第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范珍庆、李竹云拆除在非法占用8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于当天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范珍庆,并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超过审批面积修建房屋,属少批多占,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但被执行人修建的房屋系整体建筑,现已建成并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对非法占地修建部分界定不明确,法院无法裁定执行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有可能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新国土资罚字【2015】第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戴马宁
审判员 马小凤
审判员 虞淇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