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异18号异议人(案外人)孟凡兰,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庆广,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久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开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庆存,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广、刘久英、陈开发、王庆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孟凡兰不服本院依据(2016)鲁1325执46号执行裁定对其账户上的存款3万元的冻结,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已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孟凡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锋
审判员 王国栋
审判员 赵东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