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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390号

(2016)粤0607刑初390号陈伙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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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39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身份证号码:×××20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使用螺丝批和钳子撬锁进入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溪**村*巷*号***房,偷走被害人杨某的一台电脑主机和一台显示器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电脑主机、显示器共价值人民币3456元。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表、证明,通话记录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接受证明材料清单、装箱单、LENOVOH50-圆梦F50系列快速安装指南、发票联、银联商务单,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十字螺丝刀和钳子各一把,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戴 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