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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4812号

罪犯薛红霞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812号罪犯薛红霞,女,汉族,大学文化,1965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玄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红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9年12月29日止)。

被告人薛红霞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宁刑二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4年4月8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11417号、第10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薛红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薛红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薛红霞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一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红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红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