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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民终857号

张凌雁与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凌雁,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凌雁,女,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陈明东,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朝阳下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涛,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凌雁与被上诉人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凌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凌雁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凌雁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尚昭富

审判员  吴永相

审判员  肖建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