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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5927号

任艳与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庄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艳,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庄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927号

原告:任艳,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

委托代理人:刘今,重庆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465391-3),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西湖大道广泰海云阁3-610号。

法定代表人:贝宏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印全,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天明,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孙松松,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艳与被告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庄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艳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为2660元,由原告任艳负担。

审 判 长  王 锋

代理

审判员  廖鸿飞

人民陪审员  卿胜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