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636号原告赵群生,男,1961年10月4日生,住洛阳市。被告尚会平,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赵群生与被告尚会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群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群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群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红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一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