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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4636号

赵群生与尚会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赵群生,尚会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636号原告赵群生,男,1961年10月4日生,住洛阳市。被告尚会平,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赵群生与被告尚会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群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群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群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红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一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