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438号罪犯陈忠良,别名石强,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4日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忠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4年1月22日因与他犯争吵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小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2014、2015年均获监狱表扬。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共达标分1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