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328号原告刘云。被告内江市新嘉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内江市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晨路888号8幢。法定代表人徐富寿,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诉被告内江市新嘉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刘云负担。
审判员 曾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