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518号罪犯魏金柱,男,1989年4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2014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4)宝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金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二0二八年九月三十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以罪犯魏金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金柱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
本院认为,罪犯魏金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毒品犯罪、曾被监管过,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金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