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184号原告张勇,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吕建华,女,汉族,1945年12月4日出生,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小华,女,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重庆市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的原告张勇与被告吕建华、张小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张勇自愿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判员 谢凤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