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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7963号

朱惠娥诉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惠娥,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7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惠娥,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R.STEPHANKOTHRAD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波,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惠娥因与被上诉人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6年1月11日上海巴斯夫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许可范围内。2000年上海巴斯夫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巴斯夫染料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更名为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7月更名为巴斯夫公司。1996年1月16日,双方签订了被诉协议,由上诉人户自愿选择保留房屋所有权,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沪府令第38号)的规定,互补差价。被诉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审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合法的拆迁人,上诉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系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故双方签订被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沪府令第3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换产权。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应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互换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内、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新房成本价的三分之一出售;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十四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新房的市场价格出售。被上诉人据此对上诉人户进行补偿安置并无不当。被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也全部履行了协议内容,并无合同无效的情形。现上诉人提出重新安置(按“拆一还一”、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退还缴纳税费并按全部安置人口均进行产权登记的标准)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朱惠娥的诉讼请求。朱惠娥不服,上诉至本院。朱惠娥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在查清拆迁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上诉人的权益;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巴斯夫公司辩称,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公告,本案相关房屋拆迁程序合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户之间《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合法有效;被诉协议是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上诉人的安置均符合当时的动拆迁法规政策规定,不存在不公平或法定的无效情形,且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户实际已办理了安置房屋的产权证;至于上诉人认为安置房屋上市交易受限制,则与被上诉人无关,相关费用理应自负。故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就被拆迁房屋拆迁一事与上诉人户协商确定协议内容,并于1996年1月16日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该协议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恪守承诺,不得擅自毁约。被上诉人依据拆迁时的相关法律法规足额补偿安置上诉人户,并无不当,且该协议早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又以被上诉人在动迁过程中以曲解的安置办法诱骗上诉人,损害上诉人的权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拆迁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护上诉人的权益,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朱惠娥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德康

审判员  董礼洁

审判员  魏海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