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592号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格莱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19-5。法定代表人余绿林,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王路路,北京市中银(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明,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凯歌支路10号。法定代表人丁明,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格莱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明、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格莱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明、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4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重庆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市江北区格莱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格莱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丁明、重庆市地平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格莱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任中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