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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535号

原告蔡萍与被告蔡宁、朱涵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萍,蔡宁,朱涵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535号

原告:蔡萍,女,汉族,青海省广播电视台职工。

被告:蔡宁,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朱涵明,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蔡萍与被告蔡宁、朱涵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萍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宁、朱涵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萍撤回对被告蔡宁、朱涵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蔡萍负担。

审 判 员 金 锋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