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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969号

申请执行人乔卫东与被执行人陈德江、王学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卫东,陈德江,王学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969号

申请执行人:乔卫东

被执行人:陈德江

被执行人:王学翠申请执行人乔卫东与被执行人陈德江、王学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德江、王学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无存款信息;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6803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利息8680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赵向东执行员  赵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长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