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545号原告李俊如,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李心亮,福建省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杨真路71号11幢3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56131958Y。法定代表人黄明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应秋,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鑫,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如诉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如于2016年7月29日以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如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俊如负担。
审 判 员 严 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饶长汀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