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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行审8号

和县国土资源局与和县三六九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和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三六九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52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朱春雷,局长。被执行人和县三六九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注册号340523NA000342X。法定代表人於德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和国土行决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通过卫片遥感监测,发现和县三六九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12月份在和县石杨镇中山行政村龙西村民组占用集体土地3295.52㎡建“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2016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和国土告字、和国土听告字(2016)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所建项目用地不符合《石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第43条第1款、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和国土行决字(2016)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作出“限你户于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3295.5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为1431.92㎡)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和国土催告字(2016)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和国土行决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

本院认为,和县国土资源局对和县三六九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的和国土行决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履行后,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和国土行决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政

审判员 沈万莲

审判员 戴仙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 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