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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976号

遂平县花庄镇下阳村民委员会与李现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遂平县花庄镇下阳村民委员会,李现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976号原告遂平县花庄镇下阳村民委员会,住遂平县。法定代表人叶挺,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省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现美,女,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花庄镇下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现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花庄镇下阳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花庄镇下阳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花庄镇下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花庄镇下阳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贺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蜀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