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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4391号

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3民初4391号原告钱某。被告陈某。

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伟炜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诉称,原告于1966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次年3月在安徽省宣城水阳镇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看到原告为自己生了个女儿就对原告进行侮蔑,说这个孩子不是自己的,并跟原告闹了一场后回到部队。1968年被告退伍后分配到扬州工作,当时由于户口原因,我与被告继续两地分居;1970年生下第二个女儿,女儿满月前他回到安徽省宣城水阳镇,看到又生的女儿就又继续无理取闹。我们家本以为被告出生凄惨从小是个孤儿,一直对他抱有很大的同情和宽容,我本人也因为有了两个女儿需要抚养,只有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小心翼翼的侍奉他,他整天抱怨我没能为他生儿子,说我对不起他,女儿也常遭到他的毒打,我上班都提心吊胆,两个女儿经常被他打得遍体鳞伤,我们母女三人抱头痛哭,说什么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结婚50年来他都是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我就像是他的奴隶,没有自由,整天看他的脸色过日子,有一次他要我一个人去买煤炭,我骑三轮车途径一座比较陡的桥时因为力气小连人带车摔了下来身上手上都擦伤好几处,脚也受了伤,一瘸一拐的把煤炭拖回家,他见了作为一个男人非但没有一点愧疚和怜惜,反而还对我加大责备,这么多年来被告经常怀疑我对他不忠实,怀疑子女想要他的房产,严重伤害了亲情关系及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恶言侮蔑,对女儿拳打脚踢,使原告精神上、心灵上长期受到打击及折磨,健康状况××。以前为了女儿,为了面子我一直忍受这种屈辱,没有自由、缺乏信任,被无辜猜忌、战战兢兢、没有人格尊严的生活了整整半个世纪,现已心力憔悴,到了风烛残年,被告还经常说我要是被他折磨死了他就再找个老伴等……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扬州市广陵区史可法东路13号303室房屋)。

被告陈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感情尚可,姑娘也孝敬我们。今年以来,他们突然要卖我的房子,我说要跟原告商量,现在拖下来,就是我不同意卖房子,卖了我没有地方住,所以这个矛盾就产生了。我说男女有别,就说了这句,我姑娘准备打我嘴巴,我手脚快没有被打到,然后几个人把我按下来打,我的家属来拦下来的。为这句话,我姑娘叫原告跟我离婚,我现在电话也打不通,无法联系原告,我跟原告关系很好的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均已成年。近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以上事实除当事人当庭陈述外,还有结婚证存根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条件并不具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互相理解,珍惜夫妻感情,尤其是目前双方年事已高,更需要家庭的关心、照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正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