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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783号

张旭东与杨延强、杨延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旭东,杨延强,杨延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783号原告张旭东,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杨延强,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杨延昆,男,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东与被告杨延强、杨延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东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旭东负担。

审 判 长  赵年法

人民陪审员  常亚娜

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