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783号原告张旭东,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杨延强,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杨延昆,男,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东与被告杨延强、杨延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东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旭东负担。
审 判 长 赵年法
人民陪审员 常亚娜
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