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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464号

宋正高申请执行成都龙蟠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正高,曾俊辉,成都龙蟠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宋正高,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威远县小河镇三羊村7组6号。申请执行人曾俊辉,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威远县小河镇三羊村7组6号。被执行人成都龙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油榨房街35、37号1幢1楼。法定代表人杨跃辉。申请执行人宋正高、曾俊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011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成都龙蟠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丧葬补助金23820元、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另,本案的执行费8029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部车辆,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01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