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886号罪犯邓云,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澄刑初字第1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邓云与同案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18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邓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邓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