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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770号

张兰香与张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兰香,张厚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张兰香,女,1973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张厚生,男,1959年11月1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厚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厚生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兰香赔偿款XXX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1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厚生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张素琪

代理

审判员  余小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