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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383号

赵亚峰与杨志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亚峰,杨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91号赵亚峰与杨志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