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91号赵亚峰与杨志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