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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刑初92号

王某甲、常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常某,朱某,郑某,马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1刑初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冀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春喜,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某。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冀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冀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冀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晓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2015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转逮捕,同日被冀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被冀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郭金淼,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某。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冀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被冀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于海涛,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朱某、常某、郑某、马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春喜,被告人朱某,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高玲玲,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林晓隆,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郭金淼,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于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依法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常某复制了40个有淫秽内容的百度云盘,并将其中20个出售给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朱某见贩卖淫秽百度云盘挣钱,便购买了注册百度云盘空号软件及百度转存软件,复制存有淫秽物品的百度云盘,并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王某甲又从朱某处和他人处购买空白百度云盘,转存复制淫秽百度云盘出售给被告人郑某、马某。郑某、马某又将从王某甲处收购来的淫秽百度云盘进行转存复制进行贩卖。被告人于某以15元100个的价格从马某处购买了两次共计200个含有淫秽内容的百度云盘,后以每个1元钱的价格进行贩卖。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700余个,其贩卖的云盘中有283个视频文件、902个图片、98个文章是淫秽物品;被告人朱某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300余个,其中38个视频、75个文章是淫秽物品;被告人常某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20个,其贩卖的云盘中有66个视频文件、210个图片是淫秽物品;被告人郑某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170余个,其贩卖的云盘中有26个视频文件、103个文章是淫秽物品;被告人马某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200余个,其中22个视频是淫秽物品;被告人于某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20余个,其中22个视频是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朱某、常某、郑某、马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于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所作鉴定意见无依据与标准,故对鉴定的淫秽视频数量存疑。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悔罪,获利少且该案影响范围小,危害轻,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被告人常某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悔罪、获利少,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悔罪、获利少,主观恶性小,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有立功行为,又系在校生,希望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证实被告人有立功行为以及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由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以及马某所就读的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为被告人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被告人于某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较小,获利微薄,又系在校生,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常某(QQ号码34×××51昵称:势阳)复制了40个有淫秽内容的百度云盘,并将其中20个以4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朱某(QQ68×××53,昵称乐卡盟)。被告人朱某见贩卖淫秽百度云盘挣钱,便购买了注册百度云盘空号软件及百度转存软件,复制存有淫秽物品的百度云盘,并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QQ95×××51,昵称苍老湿)、郑某(QQ17×××99,昵称白狼)。王某甲又从朱某处和他人处购买空白百度云盘,转存复制淫秽百度云盘以5角到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郑某、马某。郑某、马某又将从王某甲处收购来的淫秽百度云盘进行转存复制进行贩卖。被告人于某以15元100个的价格从马某处购买了两次共计200个含有淫秽内容的百度云盘,后以每个1元钱的价格进行贩卖。经冀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700余个,其中有283个视频文件、902个图片、98个文章是淫秽物品;被告人朱某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300余个,其中38个视频、75个文章是淫秽物品;被告人常某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20个,其中有66个视频文件、210个图片是淫秽物品;被告人郑某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170余个,其中有26个视频文件、103个文章是淫秽物品;被告人马某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200余个,其中有22个视频是淫秽物品;被告人于某共贩卖淫秽百度云盘20余个,其中有22个视频是淫秽物品。另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云南省武定县森林公安局举报狮山镇古柏村委会大水井村后面山林有大量林木被砍伐,该局经审查,于4月22日对张兴荣、查金平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现该案正在办理中。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杜某、张某、赵某、李某证言;冀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数据勘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常某、朱某、王某甲、马某、郑某、于某的聊天记录;电话查询记录;917KA网站王某甲账号信息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冀州市公安局案件说明;云南省楚雄武定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接警登记表、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对马某的询问笔录;克山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出具的王某甲现实表现证明;利辛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朱某违法前科证明;电白分局坡心派出所出具的郑某无犯罪记录证明书以及各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辩护人当庭提交的马某的荣誉证书、奖状与本案事实无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常某、朱某、郑某、马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被告人于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郑某、于某的辩护人所提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可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所提可对王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其所提鉴定意见无标准、依据,对鉴定的淫秽视频数量存疑的辩护意见,经查,鉴定意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并做出,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被告人均未就此提出异议,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所提马某具立功行为并希望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常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郑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马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个、戴尔牌手提笔记本电脑一台、320G硬盘一个、黑色贴膜苹果5手机一个、小米3手机一个、酷派黑色手机一个、小米4手机一个、华硕牌手提笔记本电脑一台、红米2A手机一个、HKC电脑主机一台、BENQ牌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丽爽

人民陪审员  李向飞

人民陪审员  赵建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爱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