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2民初326号
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60350W(1-1)。
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该公司职工。
被告:朱国长,男,1957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698元。
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