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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218号

郭伟城与付竹芬、陶永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伟城,付竹芬,陶永国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郭伟城,住弥勒市。被执行人付竹芬,住弥勒市。被执行人陶永国,住弥勒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郭伟城与被执行人付竹芬、陶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弥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经郭伟城上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郭伟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伟城与被执行人付竹芬、陶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7833.2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法对被执行人付竹芬工资卡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陶永国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回告,权利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4执2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刘福清

审判员  汤政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达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