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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1572号

李万锋与洛阳市申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李留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万锋,洛阳市申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李留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572号原告李万锋,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等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申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继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留成,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锋诉被告洛阳市申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李留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锋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民事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负担,由于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不予准许。本院向原告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但在规定期限内,原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