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572号原告李万锋,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等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申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继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留成,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锋诉被告洛阳市申旭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李留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锋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民事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负担,由于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不予准许。本院向原告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但在规定期限内,原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