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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255号

宁波中维钛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佰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中维钛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陈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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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255号

原告:宁波中维钛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三镇湖堤村六十亩头**号。

法定代表人:林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佰金。

原告宁波中维钛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佰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中维钛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维钛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0元,由原告宁波中维钛���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瑶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