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255号
原告:宁波中维钛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三镇湖堤村六十亩头**号。
法定代表人:林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佰金。
原告宁波中维钛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佰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中维钛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维钛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0元,由原告宁波中维钛���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瑶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