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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4727号

罪犯陈琴芬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琴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727号罪犯陈琴芬,女,汉族,文盲,1978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常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琴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1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琴芬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苏刑执字第04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琴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32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陈琴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琴芬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琴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琴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31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