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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行审00020号

温县城市管理局与新都汇多彩广场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城市管理局,新都汇多彩广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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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25行审00020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卫飞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运,温县××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都汇多彩广场,地址:温县。负责人霍滔滔。申请执行人温县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温城罚字(2015)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温县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温县城市管理局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县城市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