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25行审00020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卫飞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运,温县××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都汇多彩广场,地址:温县。负责人霍滔滔。申请执行人温县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温城罚字(2015)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温县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温县城市管理局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县城市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