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781号原告江国强诉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温都水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空间机电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江国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 莹
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
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