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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2781号

江国强诉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781号原告江国强诉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温都水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空间机电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江国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 莹

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

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