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4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荣清,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利,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张述香,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于荣清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利、原审被告张述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于荣清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松成
审 判 员 翟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军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