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641号
原告:齐凤松,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相平,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松县九姑乡白马村。
法定代表人:刘泽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治友,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克华,经商。
原告齐凤松诉被告宿松县金鑫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杨克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齐凤松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凤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凤松负担。
审判员 张小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