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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1641号

齐凤松与宿松县金鑫建材有限公司、杨克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凤松,宿松县金鑫建材有限公司,杨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641号

原告:齐凤松,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相平,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松县九姑乡白马村。

法定代表人:刘泽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治友,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克华,经商。

原告齐凤松诉被告宿松县金鑫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杨克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齐凤松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凤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凤松负担。

审判员  张小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 琪 百度搜索“”